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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今年3月7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诉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职一案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顺昌县人民政府将位于顺昌县城关后山路300号土地面积为0.3989公顷的国有土地划拨给顺昌县顺利安老院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日期。但顺利安老院未按约定日期开工、竣工。2013年7月、2014年7月,顺昌县国土资源局未经顺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分别作出《土地利用延期告知书》,两次同意延长竣工时间。2016年11月4日,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顺昌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但截至起诉前,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履行闲置土地处置职责,国有土地仍处于闲置荒芜状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于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顺昌县国土资源局在其辖区内负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职权和处置管理的行政职责,但顺昌县国土资源超越职权同意顺利安老院对该宗地使用权延期使用,并在其使用该宗地闲置数年情形下未提起相关的处置程序,被告的行政违法行为导致顺利安老院土地闲置的违法事实至今持续存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确认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利用延期告知书》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履行对编号为宗地(2009)划-04号划拨土地依法作出处置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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