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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骑车身亡,同桌酒友被索赔13万元

喝酒不仅能够放松解压,还能广交好友,很多人聚会上都会喝点酒。李某因与朋友喝酒后骑车身亡,李某家人将同桌3人诉至法院,索赔13万余元。

最近,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近日,张某邀请六七个朋友在其工作的餐馆吃饭,该餐馆的老板之一李某也一同加入饭局喝酒,在喝完其朋友带来的1.5L自酿白酒后,李某又拿了一瓶1斤装的“江小白”继续与众人一起喝酒吃饭。

席间,并未发生相互斗酒、劝酒等举动。40分钟后,聚餐结束,张某及其朋友离开了餐馆。

此时李某并无明显醉意,还邀请朋友王某和龙某继续第二场酒局。1小时左右,龙某喝完500ml啤酒后离开餐馆回家,而王某和李某仍接着喝直至凌晨,此时的李某已有醉意却执意骑电单车送王某回家,王某虽有拒绝,但最终还是搭上了李某的电单车回家。

王某下车后,李某骑电单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车身与隔离花圃刮碰后倒地,造成颅骨骨折等,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络配图

法院认为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但他饮酒时不能自控,酒后驾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李某与张某等喝完第一场酒后,又组织王某、龙某继续饮酒,双方之间属于共饮者关系,相互间互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席间未发生强迫性劝酒、相互斗酒等行为,而张某对于李某第一场酒后仍组织他人继续饮酒的事情毫不知情。因此,张某对李某此后不再负有照顾、提醒、规劝的义务。

龙某对于李某邀请其喝酒前李某已经参加完一次饮酒饭局的事情毫不知情,期间亦无劝酒行为,龙某离席时仍有王某继续陪同李某喝酒,因此,龙某不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故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王某一直在餐馆内活动且知道李某参加过张某的第一场饮酒饭局,李某离店时已有醉意,尽管王某有规劝、提醒行为,但其还是让李某送其回家,作为共饮者的王某应当预见放任酒后的李某单独离开的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提醒、劝阻或安排护送李某回家,反而是李某送其回家,最终导致李某因醉酒骑车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某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对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其应承担5%的责任。

交警提示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但如果有以下情况——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仍斗酒、强迫性劝酒、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未加以劝阻,以及醉酒者不能自理,却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出现意外等,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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